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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暖陽煦人心

在105年8月4日中午,剛開完所務會議,仍照往常將同仁辦結的申請書逐一拿來審核時,突然發現一件民眾陳小姐從他轄遷入本區的申請案件。陳小姐是一位原住民同胞,於105年1月7日在他轄辦理離婚,子女均從父姓,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她行使負擔。記得在所務會議中,主任有指示:「別的戶政所沒作的、做不到的,如果本所可以把它完成,就『儘量把它完成』。」言猶在耳,職趕快找夥伴桂女研究這位陳小姐是否適用原住民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由具有原住民身分的母親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其子女便可取得原住民身分。經討論結果,認為陳小姐之子女適用這條法令,為求妥適又打電話請教原民會的陳天石先生,也得到相同的答案。在確認可行之後,便打電話通知陳小姐,是否有意願來所辦理她兩位小朋友的原住民身分取得手續,並再三告知她,現今不須從母姓,在母親具有原住民身分,且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情況下,兩位子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但到年滿二十歲時他們的原住民身分便終止了,倘若小朋友在成年後自願從母姓,即可永遠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二天,陳小姐便來所辦理申請,她很欣慰地表示,謝謝我們的幫忙,讓她的小孩能順利取得原住民身分。雖然她目前已向區公所申請低收入戶並經審查通過,每月有2695元的生活補助費,但仍為經濟弱勢家庭,她整天為生活奔波勞碌的所得,仍難與一般家庭一樣,有足夠充裕的人力、財力、物力來培養及教育子女,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讓孩子在就學與國考等方面增添優勢,幫助孩子提高競爭力,來彌補家庭的經濟弱勢,讓她及孩子,在面對未來的生活挑戰時,不會失去勇氣與希望。

看著陳小姐帶著開心滿意的笑容離開,頓時感覺有一股感動在心裡奔流,雖然我們只是舉手之勞,但對她而言,卻再次印證了人間處處有溫暖的動人情誼!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課員 羅淑霞‧戶籍員 傅桂女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1
  • 發布日期: 2016-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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